可以辦理,申請離婚60天后,雙方需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xù)。
民政局自受理成功之日起,經過30天的冷靜期后,必須在30天內到婚姻登記處領取離婚證明。一方不去或者超過30天的,視為取消離婚,雙方仍然是合法的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