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用工與勞動合同在多方面存在顯著差異:
1. 主體關系方面,勞務用工屬平等民事合同關系,提供勞務者自主性強,可自行安排工作時間與方式,如自由撰稿人按約供稿,獨立性顯著;勞動合同則是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勞動者需遵守單位制度、接受監(jiān)督,如工廠工人由企業(yè)統(tǒng)一安排工作流程。
2. 待遇保障不同,勞務用工報酬依約定一次性或階段性支付,通常無社會保險等福利,如兼職家教按課時結算且無社保;勞動合同下,勞動者依法享有工資、工時、社保、帶薪年假等權益,企業(yè)需為正式員工繳納五險一金。
3. 法律適用有別,勞務用工受《民法典》調整,權利義務以合同約定為主,不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即有效;勞動合同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嚴格規(guī)制,法律對合同訂立、解除等有明確保護勞動者的條款。
4. 爭議處理程序相異,勞務糾紛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勞動合同糾紛需先經(jīng)勞動仲裁,對裁決不服方可起訴。
5. 合同穩(wěn)定性差異明顯,勞務合同履行期限靈活,雙方可隨時終止;勞動合同解除受法律嚴格限制,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可能構成違法,需承擔法律責任。
總之,二者在主體關系、待遇、法律依據(jù)等方面區(qū)別顯著,實際中需準確判斷法律關系,明晰權利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