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辭職,是否有賠償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1. 通常情況下,如果員工因為個人原因,在合同未到期時主動提出辭職,用人單位是無需向員工支付賠償金或經(jīng)濟補償?shù)摹?/p>
2. 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員工辭職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jīng)濟補償:用人單位存在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以欺詐脅迫等手段使勞動者訂立或變更無效勞動合同、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以及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等。
3.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在服務期未滿時辭職,且用人單位能夠證明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并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總之,合同未到期辭職是否有賠償,需要綜合多方面的因素來判斷。勞動者在面臨此類問題時,應了解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法維護自己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