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申請復核時,通常需要提供現場照片、事故認定書、相關證人證言、車輛技術鑒定報告、醫(yī)療記錄等證據材料。
1. 現場照片:包括事故現場的整體情況、車輛碰撞位置、交通標志標線、周圍環(huán)境等。
2. 事故認定書:仔細分析認定書中的責任劃分依據和事實認定,找出可能存在的錯誤或不準確之處。
3. 相關證人證言:如果有現場目擊者,其提供的證言可以作為有力的證據。證人應盡可能詳細地描述看到的事故情況。
4. 車輛技術鑒定報告:比如車輛的制動性能、車速檢測等報告,以確定車輛在事故發(fā)生時是否存在技術故障或超速等問題。
5. 醫(yī)療記錄:如果有人員受傷,醫(yī)療記錄可以反映受傷的程度和原因,對于判斷事故的嚴重程度和責任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6. 行車記錄儀視頻:如果車輛安裝了行車記錄儀,其中的視頻資料能夠清晰地記錄事故發(fā)生的經過。
7. 監(jiān)控錄像:事故現場附近的道路監(jiān)控、商家監(jiān)控等錄像資料,能夠提供更全面的視角。
8. 通訊記錄:如事故發(fā)生前后與相關人員的通話記錄、短信、微信等,可能包含與事故有關的重要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在準備證據材料時,要盡可能全面、詳細,以提高復核成功的可能性。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