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支付令與勞動仲裁哪個更快,需視實際情況及當?shù)胤沙绦驁?zhí)行情況而定。
1.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督促程序,根據(jù)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fā)出的限期履行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法律文書。但支付令只適用于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且債務人能夠送達的情況。如果債務人提出異議,支付令即失效,案件將轉(zhuǎn)為訴訟程序。
2. 勞動仲裁需要經(jīng)過申請、受理、開庭、裁決等一系列環(huán)節(jié)。從申請到裁決,通常需要較長的時間。而且,如果一方對仲裁裁決不服,還可能會向法院提起訴訟,進一步延長解決糾紛的時間。勞動仲裁則專門針對勞動爭議,對于一些復雜的勞動糾紛,如勞動關系的認定、工資待遇的計算、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等,能夠進行全面的審查和裁決。
總之,如果糾紛簡單、明確,且債務人能夠送達,申請支付令可能是更快的解決途徑;如果糾紛較為復雜,涉及到較多的勞動權益問題,勞動仲裁可能更能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nèi)結(jié)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jīng)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jīng)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