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調崗合法需滿足一定條件,如基于生產經營需要、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調崗后勞動報酬及工作條件未明顯不利等。
1. 用人單位調崗首先應基于生產經營的客觀需要。這意味著調崗要有合理的商業(yè)理由,例如企業(yè)業(yè)務調整、部門重組、市場變化等。如果僅僅是出于主觀的個人喜好或針對某個員工,那么這種調崗很可能不合法。
2. 調崗不能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比如將員工從管理崗位調到清潔崗位,或者調到與員工專業(yè)技能和經驗完全不相關且明顯貶低其職業(yè)地位的崗位,這樣的調崗通常會被認定為不合法。
3. 調崗后員工的勞動報酬及工作條件不能有明顯不利的變化。工資待遇應保持合理的水平,工作時間、工作強度、工作環(huán)境等也不應大幅惡化。如果調崗導致員工的收入大幅降低或者工作條件嚴重變差,那么用人單位可能面臨法律風險。
4. 用人單位在調崗之前應當與員工進行充分的協(xié)商和溝通。告知員工調崗的原因、新崗位的職責和要求等信息,聽取員工的意見和想法。如果員工對調崗提出合理的異議,用人單位應予以重視并重新評估調崗的合理性。
總之,用人單位調崗要合法,必須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