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男方不應訴,法院通常會根據已有證據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判決。
1. 通知送達:法院會按照法定程序向男方送達傳票和相關訴訟材料。如果男方拒收或無法送達,可能會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公告期滿后,視為男方已經收到通知。
2. 證據審查:在男方不應訴的情況下,法院會更加仔細地審查原告提供的證據,包括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財產狀況的證據、子女撫養(yǎng)相關的證據等。
3. 夫妻感情判定:如果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夠充分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會判決離婚。但如果證據不足以證明感情破裂,可能會判決不準離婚。
4. 財產分割: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法院會依據法律規(guī)定和證據情況進行處理。如果男方未出庭無法對財產情況進行說明或舉證,可能會對男方不利。
5. 子女撫養(yǎng):關于子女撫養(yǎng)權的問題,法院會從有利于子女成長的角度出發(fā),綜合考慮雙方的撫養(yǎng)能力、撫養(yǎng)條件等因素作出判決。
總之,離婚案件中男方不應訴并不意味著案件無法判決,法院會依法進行審理和判決,但判決結果取決于原告提供的證據是否充分、合法、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