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中故意犯罪的判刑,取決于具體的罪名、犯罪情節(jié)、造成的后果等多種因素,判刑幅度差異較大。
1. 職務犯罪是一個較為寬泛的概念,包括貪污賄賂犯罪、濫用職權犯罪、玩忽職守犯罪等多個類別。不同的罪名,其量刑標準有所不同。
2. 犯罪情節(jié)也是影響判刑的重要因素。包括貪污、受賄的數額,是否存在索賄情節(jié),是否為多次犯罪,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現,是否積極退贓等。
如果犯罪嫌疑人積極退贓,減少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在量刑時可能會從輕處罰。反之,如果存在索賄等惡劣情節(jié),則可能會從重處罰。
3. 造成的后果同樣會對判刑產生影響。比如因濫用職權導致國家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引發(fā)嚴重的社會問題,判刑會相對較重。
4. 此外,司法實踐中,還會綜合考慮犯罪人的主觀惡性、一貫表現、認罪態(tài)度等因素來確定最終的判刑。
總之,對于職務犯罪故意犯罪的判刑,需要綜合考量諸多方面的因素,依照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準確的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