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合同終止的原因主要包括履行完畢、合同解除、債務相互抵銷、提存、免除債務、混同以及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情形。
1、履行完畢。即合同雙方依約全面踐行各自義務,達成合同目的,如在買賣里,賣方供貨且買方付款后合同便自然終結。
2、合同解除。分法定與約定解除。法定解除是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狀況下,一方或雙方可行使解除權;約定解除則依據(jù)雙方事先協(xié)定的條件,條件達成時一方或雙方有權解約。
3、債務相互抵銷。當雙方互負同類、同品質且均到期債務時,可將己方債務與對方抵銷以終止合同,不過法律禁抵銷或依合同性質不能抵銷的除外。
4、提存。若因債權人緣故致債務人無法交付標的物,債務人可提存,此后合同終止,像債權人失聯(lián)致債務人難交付欠款時便可提存。
5、免除債務。債權人免除債務人債務后,債務人無需再履行相應義務,合同終止,且免除需通知債務人,否則不生效力。
6、混同。即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體,致使合同關系消滅,如企業(yè)合并后,原債權債務主體歸一,關系不復存在。
7、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情形。除常見原因外,特定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特殊約定條件滿足時,合同也會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五條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債權債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但是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