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nèi)以勞動者不符合崗位要求的試用期不合格為由終止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的經(jīng)濟補償或補償。
2、試用期不合格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jīng)濟補償。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的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的80%或同一崗位的最低工資,也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試用期辭職,公司原則上不能扣除你的工資,除非你在工作期間給公司造成財產(chǎn)損失,否則試用期辭職應提前三天通知公司人事部門,工資應在離職當天當面結算。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