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當然有舉證的義務,同時被告方也有舉證的權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原被告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對本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jù)的責任。像是高空墜物,醫(yī)療事故,專利侵權糾紛等,被告方要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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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被告有沒有舉證的義務?
民事訴訟中被告有舉證的義務,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調(diào)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jù)。
民事訴訟鑒定舉證期限的規(guī)定是怎樣的
1、一審普通程序中的舉證期限。
在一審普通程序中,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后,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規(guī)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后,針對某一特定事實或特定證據(jù)或特定原因,法院可以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jù)或反證的期限,該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2、簡易程序中的舉證期限。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舉證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審理,舉證期限少于三十日的,法院應當為當事人補足不少于三十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舉證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3、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后的舉證期限。
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nèi)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法官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后,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舉證期限。
4、法院依職權調(diào)查收集的證據(jù)提出相反證據(jù)的舉證期限。
法院依職權調(diào)查收集的證據(jù)在庭審中出示后,當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證據(jù)的,法院可以酌情確定相應的舉證期限。
5、二審中提出新證據(jù)的舉證期限。
二審中,當事人申請?zhí)峁┬碌淖C據(jù)的,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6、發(fā)回重審案件的舉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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