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對于行政復議的申請有明確的限制,不屬于這類限制的,都不受理。沒有明確的申請人,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之間沒有明確的利害關系,這類案件申請行政復議是不會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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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條件有什么?
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都不受理,具體的在《行政復議法》中有相關規(guī)定: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 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 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 、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 、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yè)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 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 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 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fā)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 關沒有依法發(fā)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合法嗎?
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不合法,該行為違反了《行政許可法》。
根據(jù)《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5)違法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yè)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的;
(6)以轉讓技術作為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或者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直接或者間接地要求轉讓技術的;
(7)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8)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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