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的社會中,在就業(yè)、出行、購物等各種情形時,都是可能會遇到一些法律權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問題,所以我們應該多學習了解一些法律知識,這樣在面對這些法律問題時我們就可以通過法律的方式來維權了。在本文內(nèi)容中我們對尋釁滋事罪主案別是什么,涉嫌犯尋釁滋事罪的處罰是怎樣的?進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問題。
尋釁滋事罪主案別是什么
1、尋釁滋事罪主案別是刑事案件。
案別就是案件的類別。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2、民事案件是發(fā)生在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爭議,當事人無法協(xié)商解決,而訴諸司法機關,請求由司法機關受理并就有關民事權利和義務進行廓清和界定的案件,主要指有關財產(chǎn)權益方面的案件如合同糾紛,物權糾紛等以及侵權行為而發(fā)生的糾紛,比如毆打他人致輕微傷害(如果傷害嚴重,則變成刑事案件了),也包括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案件。
尋釁滋事罪中持兇器的認定是什么
持械聚眾斗毆主要是指參加聚眾斗毆的人員使用棍棒、刀具以及各種槍支武器進行斗毆。
司法解釋將“兇器”規(guī)定為兩類:
一是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
二是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的其他器械。
如果將其他器械認定為“兇器”,應當具有“為了實施犯罪”的主觀目的。
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兇器,應從兩個情況予以確認:
1、國家管制類器械,即器械本身屬于國家管制類,如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必然屬于兇器。
2、為實施犯罪而攜帶的其他器械,如磚頭、菜刀等。
這些器械并非國家管制類器械,要認定其是否屬于兇器,就必須結合行為人的主觀目的。
其中,槍支、爆炸物本身社會危害性較大,國家對其嚴格管制,《槍支管理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對槍支、爆炸物的持有資格、使用范圍和使用區(qū)域等都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行為人未獲許可或超出許可使用范圍、區(qū)域而持有的即屬違法或者犯罪,如果攜帶進行犯罪活動,自應認定為兇器。
也就是說,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為人的犯罪傾向。
如果行為人攜帶上述器械實施搶奪,無論行為人攜帶的目的是否是為了實施犯罪,均認定為攜帶兇器搶奪。
為實施犯罪而攜帶的其他器械,如磚頭、菜刀等。
這些器械并非國家管制類器械,要認定其是否屬于兇器,就必須結合行為人的主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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