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時間應當是從拘留之日起開始算天數。在采取拘留措施之后除非說有阻礙偵查或者沒有辦法通知這樣的一種具體的特殊情形之外,其他的事項都是需要把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場所,都在24小時之內通知家屬。
刑事拘留時間如何算天數?
刑事拘留時間應當是從拘留之日起開始算天數。
(一)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
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實踐中公安機關使用的《拘留通知書》。既然《拘留通知書》注明了拘留開始于時,按照正常的理解,拘留期間應該從那時起開始計算。
(二)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符合公平和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
關于刑事訴訟中期間的計算,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但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jié)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至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羈押期不會因假期的原因而延長,體現了最大限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立法本意。同理,將執(zhí)行拘留的首日計算在拘留期限內,更有利于體現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目的,維護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三)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在計算折抵刑期時能夠更加準確
根據刑法有關規(guī)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應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可折抵相應刑期。在計算先行羈押的日期時,是從執(zhí)行羈押的當日起計算。刑事拘留期間既然可以折抵相應的刑期,“拘留后的三日以內”也應當理解為從執(zhí)行拘留的某日某時起算。
嫌犯多長時間被送拘留所?
嫌犯被采取拘留措施之后,就需要立即的被送拘留所。公安機關執(zhí)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執(zhí)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抗拒拘留,執(zhí)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的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情形以外,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對于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xù)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xù)。由于我國法律規(guī)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一般情況下應當在3日內提請檢察院批捕,檢察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計算公式:1~3+7=8~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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