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交通事故,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對事故認定書存在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需要在收到事故認定書后,三天內提出書面的復核申請,交通事故是由公安機構的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的,要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
交通事故簡易程序復核規(guī)定是什么?
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可以申請復核。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在認定書送達之日起的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寫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顯然是可以復議的但是要準備充足的證據。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交通事故簡易程序可以申請復核。對于事故認定不服,不論是簡易還是一般程序,都可以申請復核,不是復議。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簡易程序不能申請復核,而是規(guī)定認定不服,都可以申請復核。復核申請人通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構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構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將復核申請連同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材料移送上一級公安機構交通管理部門。
刑事復核認為立案的規(guī)定是什么?
刑事復核認為立案的規(guī)定是需要作出決定,然后由有關的機關對此予以立案。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有兩種救濟途徑,一種是獲得不立案的書面通知后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另一種是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部門申請立案監(jiān)督。
法律規(guī)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條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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