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對方想離婚,可隨時提出離婚。當事人不想離婚的,可以拒絕當事人的離婚請求。第二,當事人拒絕對方的離婚請求后,對方可以采取離婚訴訟的方式。因此,只要當事人提供雙方關系沒有破裂的證據,法院就不會判決雙方離婚,因為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唯一依據是雙方關系確實破裂,不能住在一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