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槍證的持有者包括以下人員:
1、公務用槍:
(1)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勞動教養(yǎng)機關的人民警察;
(2)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
(3)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4)其他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人員。
2、民用槍:
(1)從事野生動物保護、飼養(yǎng)、科研工作的單位,需要申請配置獵槍、麻醉注射槍的人員;
(2)專門從事射擊競技體育運動的單位,配置射擊運動槍支的人員;
(3)其他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人員。
總之,持槍證的持有者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確保槍支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同時,持槍證的申請和審批過程也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和標準。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第五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勞動教養(yǎng)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擔負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人員,海關的緝私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
國家重要的軍工、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執(zhí)行守護、押運任務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
配備公務用槍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