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遺產(chǎn),但一般需要以書面形式放棄,口頭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者有其他充分證據(jù)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在繼承開始后,如果繼承人想要放棄繼承權,他們應當在遺產(chǎn)處理之前,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如果繼承人沒有表示任何意見,那么他們將被視為接受繼承。
對于受遺贈人來說,他們需要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明確表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如果到期沒有表示任何意見,那么他們將被視為放棄受遺贈。
放棄繼承權的條件包括:
1、繼承開始后,遺產(chǎn)處理前,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放棄繼承;
2、繼承人是自愿放棄繼承的;
3、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是完全行為能力人。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chǎn)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