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債妻子不一定要還。一般來說,只有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實際用于雙方共同生活、經(jīng)營的債務等夫妻共同債務,妻子才有清償義務。
如果丈夫所欠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妻子需要共同承擔償還責任。這些債務包括雙方共同簽名或者丈夫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丈夫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但如果丈夫所欠債務是個人債務,妻子則無需承擔清償責任。
此外,如果丈夫的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即使這筆債務是丈夫以個人名義所借,妻子也需要承擔清償責任。
因此,新規(guī)下,妻子是否需要償還丈夫的債務,取決于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在判斷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時,需要考慮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債務是否實際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經(jīng)營等因素。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