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將價值50萬元的進口小轎車一輛向銀行抵押借款4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辦理了抵押權登記。還款期屆滿之前,該公司與我簽訂了汽車買賣合同,該公司以30萬元將此小轎車賣給我。
該公司告知我小轎車已抵押,但向我保證一定能按時歸還銀行借款,我的利益不會受影響,銀行對此均不知情。那么如果銀行發(fā)現(xiàn)此情況,是否可以主張該公司與我之間的合同無效?
已抵押車輛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物權法規(guī)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彪m然抵押物轉讓須經抵押權人同意,但實際上抵押權人的同意并不能直接否定買賣合同的效力,這也符合物權行為獨立性的要求,即使處分人無處分權,其訂立的處分合同也有效,效力待定的僅僅是處分行為(登記或交付),所以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而訂立的買賣合同為無權處分合同。
根據新的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無權處分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因此,銀行無權主張該買賣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