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的具體條件”問題近期有人在問,今天法助手小編就帶來相關法律知識與大家參考,另外第二次起訴能離婚嗎也是有必要了解一下的,下面我們一起來進一步了解下吧。
第二次起訴離婚的具體條件
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是否判決離婚需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已經破裂并且沒有和好的可能,法院會判決離婚的。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二次起訴離婚材料有:一、主體資料準備雙方的身份信息,聯(lián)系方式,送達地址。二、證據(jù)準備(1)結婚證明;(2)子女出生證明;(3)財產清單;(4)感情確已破裂。
第二次起訴能離婚嗎
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原則主要依據(jù)是:夫妻感情確實已破裂,并不是由起訴的次數(shù)決定是否離婚的,但是在一般情況下,第二次起訴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幾率要大于第一次。
根據(jù)《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該進行調解,如果夫妻感情確實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法院應準予離婚。
出現(xiàn)以下情況之一的,調解無效,法院應準予離婚:
1、一方當事人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仍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一方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且屢教不改的;
4、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的。
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第二次起訴離婚材料有:
1、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2、離婚起訴書;
3、證明夫妻之間感情確已經破裂,或者是準予離婚的法定事由證據(jù);
4、一審判決書。
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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