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對外遇方怎么提出賠償”問題不少人都比較關注,另外“單方提出離婚怎么賠償”問題想必也會感興趣,下面法助手小編整理了一些法律知識可供參考,想要了解相關法律問題一起來往下看看吧。
離婚時對外遇方怎么提出賠償
離婚時對外遇方可以請求法院在財產分配時對其少分或不分。如果外遇行為是重婚或與他人同居情形,無過錯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賠償,要求賠償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法律規(guī)定可以要求賠償情形有:與他人同居行為;有重婚行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行為等。
外遇行為不是法定過錯行為,不能要求離婚損害賠償,必須是重婚、與他人同居的過錯行為,才能在離婚時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在離婚訴訟中,由于一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無過錯方受到損害是肯定的,這種損害既包括物質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的。 物質損害賠償,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錯給他人造成損害,加害方應依法賠償受害方的經濟損失。在離婚訴訟中,因過錯方的行為給受害人一方造成經濟損失,過錯方應予賠償經濟損失,譬如,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給對方造成傷害后果所發(fā)生的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 精神損害賠償,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錯給他人造成損害,加害方應依法對受害方的精神損失予以賠償。 對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家庭財產的分割,應當照顧無過錯方和子女的權益,但這種照顧并不是離婚過錯損害賠償,不能認為離婚時對無過錯方多分了一些財產,就等于是賠償了。因為過錯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是基于離婚時無過錯方受到的損害,無損害則無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
單方提出離婚怎么賠償
單方提出離婚,無論是在協議離婚中,還是在訴訟結婚中,都不能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理由。離婚損害賠償是一種法定的賠償類型,只會針對特殊的情況。具體來說,離婚損害賠償是指,離婚時無過錯一方請求有過錯一方支付的,精神損害賠償以及人身損害賠償。因此,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單方提出離婚需要賠償對方。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離婚時就不需要賠償。對于自己確實存在法定的過錯行為,比如出現了:重婚、與他人同居、虐待遺棄以及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的,這時候就需要支付相應的離婚損害賠償。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離婚損害賠償不是自行給付的,而是在無過錯方要求下才會支付。如果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沒有請求有過錯方支付的,有過錯方可以不支付離婚損害賠償。
對方外遇離婚賠償
對方外遇離婚賠償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法律規(guī)定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如果一方有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情形導致雙方離婚的,無過錯一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是如果只是一般的出軌,沒有達到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標準,則不屬于婚姻中的過錯情形,另一方不能請求賠償。一般對于婚姻中的過錯方,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會少分或者不分。
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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