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時代和社會經(jīng)濟的快速發(fā)展,我們可能會遇到很多各種各樣的法律問題,因此我們更應該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如果您目前正面臨著單位犯罪雙罰制的缺點是什么,雙罰制有哪些合理之處?問題沒辦法解決的話,那么可以通過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識來找到答案。
單位犯罪雙罰制的缺點是什么
從“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的表述上分析,立法本意應該是指單一犯罪主體。
也就是說,只有在單位構(gòu)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才能追究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單位和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之間的關系是依附和被依附的關系,有“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的意思。
從這個意義上講,在犯罪單位的主體資格消滅后,不再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再單獨追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也就喪失了法律上的依據(jù)。
單位犯罪采取雙罰制的弊端是什么
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對犯罪的單位判處罰金。
對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單位的處罰的罰金應高于起次要作用的單位,這是處罰單位共同犯罪的原則。
從“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的表述上分析,立法本意應該是指單一犯罪主體。
也就是說,只有在單位構(gòu)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才能追究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單位和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之間的關系是依附和被依附的關系,有“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的意思。
從這個意義上講,在犯罪單位的主體資格消滅后,不再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再單獨追究“單位”直接負責任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負責人員,量刑標準和判罰輕重存在一定的爭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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