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工傷認定期限,勞動者喪失工傷賠償救濟途徑,可以嘗試通過民事侵權賠償途徑主張救濟。工傷認定申請期間:用人單位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nèi)申請;用人單位未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nè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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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工傷認定期限如何處理
工作中事故發(fā)生后,單位應在三十日內(nèi)(時限)申請工傷認定,超過三十天不超過一年(時效)單位也可申請,但工傷認定之前的費用由單位承擔。單位不為職工申請認定,職工或者近親屬可在一年內(nèi)(時效)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超過工傷認定期限,勞動者喪失工傷賠償救濟途徑,可以嘗試通過民事侵權賠償途徑主張救濟。
交通事故后能否申請工傷認定
需要結(jié)合實際情況而定。根據(jù)我國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人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況下不能認定為工傷,但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完成工作任務受到傷害的,無論是不是主要責任,承擔事故的什么層級的責任都應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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