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勞動仲裁申請不予受理時,申請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出具書面通知書:申請人有權要求勞動仲裁委員會出具書面的不予受理通知書。這是后續(xù)向法院提起訴訟的重要證據(jù)。
2、收集證據(jù):在準備向法院提起訴訟前,申請人應收集并整理與勞動爭議相關的證據(jù),尤其是能證明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jù),如工作合同、工資單、工作郵件等。
3、提起訴訟:持勞動仲裁委員會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及相關證據(jù),申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過程中,申請人需詳細陳述勞動爭議的事實、理由及請求,并依法參與庭審。
4、遵循法律程序:在訴訟過程中,申請人應嚴格遵守法院的各項程序要求,如按時提交證據(jù)、出庭應訴等,以確保案件順利進行。
5、尋求法律幫助:如遇到法律難題或程序問題,申請人可咨詢專業(yè)律師或法律援助機構,以獲得更專業(yè)的法律建議和幫助。
總之,勞動仲裁不予受理并不意味著申請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人仍有機會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