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中,取保候?qū)徥撬痉C關(guān)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種非羈押性強制措施。
取保候?qū)彽闹饕獥l件包括:
1.刑罰可能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這些刑罰相對較輕,且取保候?qū)彶粫ι鐣斐芍卮笪:Α?/p>
2.社會危險性評估:即使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如果評估認為采取取保候?qū)彺胧┎粫е律鐣kU性,如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所、職業(yè),且歷史表現(xiàn)良好,無逃跑或再次犯罪的風險,也可適用取保候?qū)彙?/p>
3.健康狀況與家庭情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為懷孕、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若采取取保候?qū)彶粫ι鐣斐晌:?,也符合取保候?qū)彽臈l件。
4.羈押期限與案件進展:羈押期限屆滿但案件尚未辦結(jié),為了防止超期羈押,保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權(quán)益,也可依法采取取保候?qū)彺胧?/p>
綜上所述,刑事取保候?qū)彽臈l件圍繞刑罰的輕重、社會危險性的評估、個人的健康狀況與家庭情況,以及案件的實際進展來綜合判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guān)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qū)彛?/p>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jié),需要采取取保候?qū)彽摹?/p>
取保候?qū)徲晒矙C關(guān)執(zhí)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guān)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qū)彛瑧?yīng)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