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詳細規(guī)定了工傷的認定情形,其中第六項明確指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
車禍工傷的認定需滿足四個基本條件:
1)屬于上下班的規(guī)定時間;
2)在上下班的必經路線上;
3)無本人責任或非本人主要責任;
4)必須是因機動車發(fā)生事故。
認定工傷后,職工可享受一系列工傷保險待遇,包括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具體賠償標準依據(jù)傷殘等級和法律規(guī)定執(zhí)行。
若交通事故賠償已涵蓋部分費用,工傷保險基金將不再重復支付相應待遇,但會補足差額部分。
申請工傷認定時,需準備相關材料,如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關系證明、醫(yī)療診斷證明等,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認定決定通常在受理后60日內作出,必要時可延長至90日。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