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車時發(fā)生刮擦,責任的判定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并結合事故發(fā)生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如果超車車輛沒有按規(guī)定超車,如違反禁止超車規(guī)定或在禁止超車區(qū)域強行超車,導致刮擦事故發(fā)生,一般認定超車車輛負全責或主要責任。
若被超車車輛存在過錯,如突然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等,導致超車車輛無法避免刮擦,被超車車輛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雙方均存在過錯時,責任判定將依據各自的過錯程度進行劃分。
具體責任判定需由交警根據現場情況進行。在處理此類事故時,建議當事人保持冷靜,及時報警并保護現場,以便交警進行勘查和判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