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后主動退贓并取得被害人諒解書的,法院在判決時可以酌情考慮從輕或減輕處罰。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悔罪態(tài)度以及其對犯罪行為的補救措施,往往是法院在量刑時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對于盜竊案件,如果被告人能夠主動退還所盜財物,并在取得被害人諒解后簽署諒解書,這體現(xiàn)了被告人的悔罪態(tài)度和積極補救行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對于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此外,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諒解書可以直接作為減輕處罰的依據(jù),但在司法實踐中,諒解書往往被視為被告人悔罪態(tài)度的一種表現(xiàn),法院在量刑時會酌情予以考慮。
因此,盜竊后主動退贓并取得被害人諒解書的,法院在判決時可以酌情考慮從輕或減輕處罰。但具體量刑仍需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綜合判斷。
《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guān)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yán)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