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間可以起訴離婚。
服刑并不剝奪其作為婚姻一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根據(jù)我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無論一方是否處于服刑狀態(tài),其配偶都有權提起離婚訴訟。
在實際操作中,由于服刑人員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可能需要通過監(jiān)獄管理機構或法律指定的代理人協(xié)助進行訴訟活動。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充分考慮服刑人員的實際情況,保障其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diào)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