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屬于刑罰,不免除民事責任,即使入獄后,也要支付民事賠償。
犯罪分子在接受刑事處罰前,只要有償還能力,就應當依法返還欺詐受害人的財產(chǎn)。無償還能力的,也應當分期償還。
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回債務。如果罪犯被定罪,但是在拘留期間仍有權享有正常的民事權利,債權人可以與其或其家屬協(xié)商解決還款問題,也可以向當?shù)胤ㄔ浩鹪V債務人,強制償還。未償還債務的,經(jīng)當事人同意或者民事法院裁定,可以清償債務;債務人不償還債務的,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一切財產(chǎn),應當追回或者責令退還賠償。受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或者供罪犯犯罪使用的財產(chǎn),應當追回。收集的財產(chǎn)和罰款應當上繳國庫,不得自行處理或者挪作他用。
被害人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遭受經(jīng)濟損失的,除依法給予罪犯刑事處罰外,還應當根據(jù)情況判處對受害人進行經(jīng)濟損失賠償。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chǎn)不足以全部支付,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chǎn)的,應當首先承擔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jù):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對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對受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及時返還。違禁品或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收繳的財物及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自行處理或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