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期間房東賣房,租戶通常不需要賠償。但應確保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直至租賃期滿。
當房東在租賃期間決定出售房屋時,租戶應注意以下幾點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1. 租賃合同的有效性:租賃合同在租賃期內應繼續(xù)有效,房東無權提前終止合同。
2. 租賃關系的轉移:租戶有權要求新房東繼續(xù)履行原租賃合同,確保租賃關系不受影響。
3. 賠償問題:一般情況下,租戶無需因房東賣房而支付賠償。但如因房東賣房導致租戶無法正常居住或遭受其他損失,租戶有權要求房東賠償。
在租賃期間,租戶和房東應遵守租賃合同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確保雙方權益得到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條
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條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