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的員工,公司不能直接以此為由辭退。是否辭退需根據(jù)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勞動合同及法律規(guī)定來綜合判斷。
當員工被刑事拘留時,公司需要謹慎處理與員工的勞動關系。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項強制措施,不代表員工已被定罪。公司不能單純以員工被刑事拘留為由直接辭退員工。
在決定是否辭退員工時,公司應考慮以下因素:
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中是否有關于員工被拘留后的處理規(guī)定;
勞動合同中是否有相關的約定;
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中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
如果公司決定辭退員工,應當遵循法定程序,提前通知員工并支付相應的經(jīng)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