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xié)議中沒有明確約定違約賠償條款的情況下,一旦發(fā)生違約行為,受損方仍有權要求違約方進行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但若沒有約定,受損方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裁定。法院或仲裁機構會綜合考慮違約方的過錯程度、受損方的實際損失以及合同的履行情況等因素,來確定一個合理的賠償數額。
一般情況下,違約方應當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具體賠償數額可依據損失發(fā)生前后的市場變化、行業(yè)規(guī)則等合理確定。
雙方可以先協(xié)商賠償金額,協(xié)商不成時,可以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建議在簽訂合同時盡量明確違約賠償條款,以避免后續(xù)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