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本人簽署,如果合同上的簽名是由他人代簽的,其法律效力取決于具體情況:
1. 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權限范圍內代為簽字,且被代理人知曉他人以其名義簽字而不表示反對,代簽行為是有效的,所簽訂的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
2. 當他人在沒有代理權、超越了代理權限或代理權已經終止的情況下代為簽字,但如果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認,或者符合表見代理的情況,也是有效的,合同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3. 如果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代簽的合同是無效的,對被代理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授權委托書應當由委托人親筆書寫,明確授予代理人簽字的權力。如果一個人未經明確授權就代表他人簽字,所簽訂的合同通常是無效的。
在實踐中,對于代簽的合同,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和證據來判斷其效力。如果出現爭議,建議咨詢專業(yè)律師。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
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