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旅游大巴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責任的承擔方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
1.如果旅行社和司機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交通事故的發(fā)生,那么旅行社或司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例如,司機操作不當或違規(guī),如闖紅燈,或者在駕駛過程中未盡到看護義務,如未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帶等,都可能對事故負有一定責任。
2.如果交通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為造成的,那么應當由第三人承擔主要責任。然而,如果旅行社和司機在事故中也有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他們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補充責任。
3.旅行社在選擇大巴運營單位時,應當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審查運輸機構及大巴是否具有相應經營資質。如果旅行社未盡到這一義務,導致游客因旅游大巴公司方面的原因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失,旅行社仍需向游客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旅行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提供交通服務的履行輔助人追償。
4.如果事故是由不可抗力因素,如地質災害或極端天氣導致的,那么一般來說,沒有具體的責任承擔方,損失可能需要由游客自行承擔或通過保險等方式進行補償。
總的來說,乘坐旅游大巴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責任的承擔方需要根據事故的具體原因、各方當事人的行為以及法律規(guī)定來確定。如果游客遭受了損失,建議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以便了解自己的權益和尋求合適的法律救濟途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七條
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游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