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婚實質上是詐騙罪的一種表現形式,其核心特征在于以結婚為幌子,騙取對方一定數量的財物。
在判斷是否為騙婚時,首要考慮的是雙方是否已經結婚,其次需審查是否存在騙取一定數額財物的行為。
具體來說,騙婚的認定可從以下幾個維度進行:
1.從時間維度看,騙婚的主觀故意通常發(fā)生在結婚之前,即行為人早已預謀以結婚為手段進行詐騙。
2.從行為維度審視,騙婚者往往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法,獲取被害人的信任,進而騙取財物。而騙取的財物通常被行為人用于個人消費,而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3.從財產歸屬角度考慮,騙婚行為所獲取的財物通常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與被害人有某種關聯的其他人的財產,而非婚姻關系成立后所形成的夫妻共同財產。
在追究騙婚詐騙罪時,需準備以下證據:
-證明對方虛構事實及受騙方付款情況的證據,以及向對方索要財物無果或失去聯系的相關證據。
-與詐騙案件相關的物證,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等。
-證人證言及其他能佐證犯罪事實的證據,如雙方之間的通話記錄、銀行轉賬記錄、事發(fā)地點的監(jiān)控視頻等。
綜上所述,騙婚作為一種特殊的詐騙行為,其認定需綜合考慮結婚與否、騙取財物數額及行為特征等多個方面,并輔以充分的證據支持。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證據包括:
1、當事人的陳述。
2、書證。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言。
7、鑒定意見。
8、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