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試用期三天內被辭退,雖然無法獲得補償,但勞動者仍享有已工作三天的相應工資。只要勞動者上班并提供了勞動,他們就有權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勞動者享有以下權利:平等就業(yè)和選擇職業(yè)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yè)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工作要求或其他自身原因而被辭退,那么他們無法要求補償。然而,如果是因為《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情形被辭退,如雇主非法解雇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等,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