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收入證明主要用于銀行貸款,如:買車買房等等。
但也有需要證明個人收入的特殊情況,如:發(fā)生車禍需要對方賠償工資等。
無論發(fā)生什么情況,員工都有權要求單位向個人出具收入證明,單位也有責任向員工出具收入證明,但應按實際收入出具,防止未來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四條
工資支付主要包括:
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fā)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shù)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