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拖欠半年工資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工資。
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加班工資和其他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jīng)濟補償,用人單位仍有義務支付工資差額。
法律依據(jù):《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堉Ц读?,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fā)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