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調崗所需的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書面調崗通知:明確顯示調崗的決定和相關細節(jié)。
2. 勞動合同:用以證明雙方原本約定的工作崗位、職責、工作地點等重要條款。
3. 工作安排記錄:比如原崗位的工作任務分配記錄、工作成果的驗收等。
4. 溝通記錄:包括與上級領導或人力資源部門關于調崗的郵件、微信聊天記錄等。
5. 證人證言:如果有同事愿意作證,其證言也具有一定的證明力。
6. 公司內部的規(guī)章制度:如果公司的規(guī)定中對調崗有明確的限制和程序要求,而此次調崗違反了相關規(guī)定,這也可以作為證據。
7. 績效評估和考核記錄:用以證明在原崗位的工作表現(xiàn)良好,不存在因工作能力不足而需要調崗的情況。
8. 調崗前后的薪酬待遇變化證明:如果調崗導致了薪酬大幅降低或其他福利待遇受損,這能側面反映調崗的不合理性。
9. 公司發(fā)布的與調崗相關的公告、通知等文件:可能會揭示調崗的背景和目的。
10. 錄音或錄像資料:例如與相關人員就調崗問題進行溝通時的錄音,或者公司內部會議中涉及調崗的錄像等。
總之,收集證據要全面、細致,盡可能多方面地證明調崗是惡意的,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