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法的處罰輕重取決于多個因素,包括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未成年人的年齡等。
1. 對于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論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這是因為這個年齡段的孩子通常被認為在認知和控制能力上尚未達到能夠承擔刑事責任的程度。
2. 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處罰時,會充分考慮其年齡和心智發(fā)育情況,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這八種嚴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同樣,處罰時會從輕或者減輕。
4. 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量刑時,相較于成年人犯罪,也會綜合考慮其成長經歷、犯罪動機、犯罪后的表現等因素,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般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能會采用社區(qū)矯正、收容教養(yǎng)、心理輔導等方式,幫助未成年人認識錯誤,改正行為,重新回歸社會。家庭和社會也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監(jiān)管,預防犯罪行為的發(fā)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