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契證是已經取消了。契證指不動產的產權轉移變動憑證,一般有當事人自行訂立的產權轉移變動憑證和國家機關簽發(fā)的產權轉移變動憑證兩種形式。原來的《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已經停止使用了,改成了現在的《不動產權證》。所謂契證,實際上是繳納契稅的憑證,關于契證的規(guī)定如下:
1、《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這兩證齊全,就代表完整產權,根本不存在三證合一的事實;
2、有的地方給一張發(fā)票,有的地方給一本證書,都是在辦理房產證時必須向地稅局繳納的;
3、有房產證必然是繳納過契稅的,沒有繳納契稅就辦不了房產證,這是房產交易的常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三)房屋買賣;(四)房屋贈與;(五)房屋交換。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guī)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