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雙方自愿簽的離婚協議書沒有效;
2、要在二人辦理完離婚手續(xù)之后依法生效,沒有辦理離婚手續(xù)之前都是成立未生效的狀態(tài);
3、離婚協議書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于財產分割、子女監(jiān)護與探視、配偶贍養(yǎng)費以及子女撫養(yǎng)費等的書面協議,離婚協議書是附條件生效的協議,生效條件就是夫妻解除婚姻關系。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雙方家庭之間有過激烈沖突的,提供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材料等。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