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或者直接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報告,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根據(jù)我國有關規(guī)定,兼職工作屬于兼職工作,兼職工作不需要強制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有口頭協(xié)議。
沒有合同不是雇主不支付工資的原因。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
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