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傷傷殘鑒定結果有異議,可以采取下列步驟:
1. 收集證據:如果對鑒定結果有異議,應積極收集可能影響鑒定結論的相關證據。例如,新的醫(yī)療診斷證明、病歷資料、檢查報告等,以支持重新鑒定的訴求。
2. 申請再次鑒定: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原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通常,需要提交書面申請,并說明對原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理由和依據,同時附上收集到的相關證據。
3. 選擇鑒定機構:再次鑒定可能會由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或者其他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
4. 等待鑒定結果:提交申請后,需要耐心等待再次鑒定的結果。在此期間,應保持與相關部門的溝通,了解鑒定的進展情況。
5. 依法維權:如果對再次鑒定的結果仍然不滿意,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如提起行政訴訟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整個過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程序,以確保自身權益得到合法有效的保障。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