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不簽字,肇事者在某些情況下仍有可能提到車,但并非絕對。
1. 如果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序合法合規(guī),責任認定清晰,并且肇事者已經履行了相關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如繳納保證金、提供了必要的保險信息等,即使受害者不簽字,肇事者也可能通過合法途徑提車。
2. 交警部門在處理此類情況時,會綜合考慮事故的具體情況。如果事故對公共交通秩序的影響需要盡快解決車輛扣留問題,或者車輛的扣留已經不再具有必要性,交警可能會允許肇事者提車。
3. 法律對于車輛扣留和提取有明確的規(guī)定。在證據(jù)已經固定,事故調查完成,且不影響后續(xù)賠償和處理的情況下,肇事者也有機會提車。
4. 如果肇事者的保險能夠及時介入,并提供了足夠的賠償保障,滿足了相關條件,這也可能成為肇事者提車的一個因素。
5. 在雙方存在爭議,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可能需要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法院根據(jù)具體的情況作出裁定,如果裁定允許肇事者提車,那么其可以依照裁定執(zhí)行。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肇事者能夠提車,也不意味著其可以逃避對受害者的賠償責任。受害者有權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求肇事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fā)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