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侵權的訴訟時效通常為三年。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在房屋侵權的情形中,比如他人非法侵占房屋、破壞房屋結構等,如果權利人明確知曉侵權行為的發(fā)生以及侵權人,那么訴訟時效從此時開始計算。但在一些情況下,權利人可能并不立即知曉侵權行為的存在,比如侵權行為較為隱蔽,或者權利人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時發(fā)現,此時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可能會有所延后。
需要注意的是,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旨在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和法律關系的確定性。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或者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等,訴訟時效會發(fā)生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如果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導致權利人不能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會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總之,對于房屋侵權的訴訟時效,要根據具體情況準確判斷起算點和期間,并注意可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的情形,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