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他人遺忘物本身不一定構成盜竊行為,但如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拒不歸還,則可能構成侵占罪。
盜竊行為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而他人遺忘物是指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因疏忽而忘記拿走的財物。僅僅持有他人遺忘物,不能直接認定為盜竊。
如果在持有他人遺忘物后,采取了積極的隱匿、轉移、銷毀等行為,以阻止失主找回,并且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該財物的故意,那么這種行為就有可能超出了單純的持有,而向盜竊的性質轉變。
但在大多數情況下,持有他人遺忘物更可能涉及到侵占的問題。如果明知是他人的遺忘物而拒不歸還,數額較大,經失主催要后仍拒不交出的,構成侵占罪。
要判斷是否構成犯罪,還需要考慮財物的價值。一般來說,只有當財物的價值達到一定數額標準時,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在實際情況中,對于持有他人遺忘物的行為性質的認定,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包括持有財物的具體情況、行為人的主觀意圖、采取的后續(xù)行為等等。
法律對于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是嚴格的,無論是盜竊還是侵占他人財物,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公民也應當增強自身的法律意識,在遇到他人遺忘物時,應當積極尋找失主或者交予相關部門處理,而不是私自占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