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期間共同債務處理依循法規(guī),依債務特性、用途、雙方協(xié)定與實況明確分擔之法。
1、界定債務性質。首要是區(qū)分共同或個人債務。共同債務常涵蓋家庭日常開銷所生債務,如采買生活用品、水電費繳付等;夫妻共同經(jīng)營事業(yè)的債務以及夫妻共同簽署或一方事后認可的債務。而一方于婚姻期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債務,正常視作個人債務,若債權人可證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經(jīng)營或基于共同表意則除外。
2、采集證據(jù)。若債務性質存疑,雙方應踴躍收集憑證以明債務所屬。如共同債務需呈交合同、借據(jù)、支付憑據(jù)等,證實其產生與用途。
3、商議分擔。離婚之際,夫妻可協(xié)商共同債務分擔比例。若能合意,可訂立書面協(xié)約并于離婚協(xié)議里清晰注明。
4、依法裁決。若協(xié)商無果,法院依法律條文與案件詳情判定分擔。通常綜合考量夫妻雙方財產狀況、收入水平、債務用途等確定公正合理分擔形式。
5、顧及債權人權益。處理共同債務時,亦需保障債權人合法權利。即便夫妻離婚時對債務分擔有約定,該約定亦不可對抗債權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夫妻共同償債,一方清償后可依離婚協(xié)議向另一方追討。
總之,離婚期間共同債務的處理需要謹慎、依法進行,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